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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大教育立法的若干思考
时间:2014年12月01日    作者:    编辑:陈晓蔚

我国电大教育立法的若干思考

夏良玉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03)

摘要:总结电大教育历程,提出尽快规范电大教育立法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构建电大教育法的具体设想。确定立法理念、明确教育定位、协调教育主体关系,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制体系。

关键词:电大教育;立法制度;研究

一、我国电大教育概述

1979年,在邓小平同志倡导下,我国创办了广播电视大学。28年来,电大圆了许多求学者的大学梦,为国家培养了众多应用型职业人才,同时,也为电大教育摸索出成功的办学经验。

我国电大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不同,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教与学的相对分离,即学生和教师在时间和空间上处于分离状态,学生以自学为主、助学为辅,教师以导学为主、面授为辅,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采用计算机课件等多种媒体为主要手段开展远距离教学。其教学体现了开放性、适应性、灵活性、多样性、先进性、高效性和系统性等特征,这种教学模式相当于人们所说的远程教育。远程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形态,在英文中,使用“distance educating”(远程教育)作为这一类新型的教与学形态的总的称谓,但在不同的国家使用的术语有所不同,如:“函授教育”、“独立学习”、“远程教学”、“开放学习”、“在线教育”等,与此相对应的教育机构称为“函授部”、“开放大学”、“远程教学大学”等。在中国,则称之为广播电视教育。经过各国远程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长期历史检验,远程教育“distance educating”这一概念术语作为这一类新型的教与学形态的称谓,逐渐得到广泛的承认。[①]

我国顺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潮流,对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定位为远距离教育,或称远程教育。1979年1月11日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和中央广播事业局1978年12月29日上报的《关于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广播电视大学的特点是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远距离教学”。1988年《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第5条对广播电视大学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广播电视大学是采用广播、电视、印刷和视听教材等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的开放性高等学校,是在教学上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远距离的教学系统。”1995年8月,国家教委转发《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中,提出电大发展总目标是“努力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远距离教育开放大学”,2001年教育部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电教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再次明确指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运用广播、电视、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在上述法规政策指导下,全国电大开放教育自1998年试点以来,办学规模逐年扩大,2002年在校生77万,2003年120万,2004年236万,而2005年一年就招收183万多学生。[②]办学点也不断增多,2002年,全国电大共有省级广播电视大学(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44所;地市级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电大分校和由省级电大直接管理的工作站)930所,其中电大分校679所,工作站251所;县级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电大分校管理的工作站)2021所;全国设有教学班22237个。[③]可以说,电大教育为实现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对人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终身教育理念的深入人心,电大教育必将保持高速发展的势头,并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学习型社会中产生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电大开放教育迅猛发展的背后,我们也发现学校定位、管理、权责和质量保障等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大教育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到电大教育的长远发展。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规范电大教育,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电大教育法,以期保障电大教育事业进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电大教育必要性

(一)社会发展客观需求

进入20世纪以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教育理念的深刻变化,信息社会被称为学习型社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研究报告书《学会生存》中明确提出“向学习化社会迈进”的口号,指出:“如果学习包括一个人的整个一生,而且也包括全部的社会,那么我们除了对‘教育体系’进行必要的检修以外,还要继续前进,达到一个学习化的理想社会”。[④]学习社会包括建立回归教育制度、扩充社区学院、远程教育和开放大学等。在这一思想影响下,世界各国大力发展远程(开放)教育,我国远程(开放)教育也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飞速发展。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它将意味着中国进入一个开放的全球市场和法制化的市场,意味着非歧视原则下的公平竞争,意味着中国的教育市场在不久的将来向世贸组织的其他国家全面开放。中国的远程(开放)教育将走向世界,参与对外教育服务贸易。同样,境外教育也将相继涌入,加之境内普通高校及民营高校远程教育的崛起,这些都将对电大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产生影响,电大教育顺利开展需要法制保障,“远程教育市场”有序发展需要法制保障。

(二)教育法制体系的完善需要

电大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6年底,电大开放教育试点累计招生379万余人,累计毕业生163万。就2005年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试点招生、毕业生和在校生分别相当于同期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总和的12.0%、15.56%和12.01%,占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总和的23.46%、21.91%和29.44%,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生总和的71.24%、64.9%和73.6%。[⑤]电大教育具有规模庞大,学生分布面广的特点,电大教育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积极贡献。然而,在我国教育法制体系中,却没有规范电大教育。我国目前教育法制体系除《宪法》外,有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教育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虽然对公民接受教育赋予了权利,但对公民如何实现教育权未予明确。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人们越来越普遍地把教育看作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个人发展的基本要求,成年公民受教育权主要通过接受电大等成人教育形式来实现。但我国教育法制体系却没有对电大教育进行规范,明确受教育主体及权利,这不得不说是教育立法体系的缺陷和不完整。因此说,规制电大教育法是完善教育法制体系的需要。

(三)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根据1988年《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是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组成,是一种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系统办学模式。但在电大系统办学中,由于某些地方政府比较注重普通高校教育,导致一些省电大或地方电大被当地其它高校合并的现象,电大独立办学权得不到保障。长期以来,我国电大办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电大办学不是依靠法制规范,而是依赖政策扶持,电大生存不是依靠法制保障,而是依赖“政策攻关”。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电大的可持续发展将失去基础。正如丁新教授所言:“从中国远程教育发展的历史看,远程教育政策和法规的稳定性,政策和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与法制化是决定远程教育成败和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因素。”[⑥]我国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要树品牌,形成特色,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对其目标定位、资源建设、质量评价、服务体系等问题进行立法规制。

(四)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教育法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教育治理活动,各类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教育法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教育活动。要实现依法治教,首先得有法可依,如电大教育办学定位、与普通教育关系、政府的投入与管理、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教学质量的保证和评估、学业证书的颁发与认可、教学秩序维护等,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使电大教育走上法治化道路,从而保证电大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国外相关立法借鉴

信息化社会人们需要终身学习,电大教育主要是以网络为主要载体的现代远程教育,是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教学模式,它为人们随时获取新知识提供了便捷和强有力的支持。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在线学习(e-learning)正成为全球性的教育培训的潮流和趋势。相应的,其规范立法也为世界各国教育部所关注,多数发达国家专门规定了远程(开放)教育法制,对远程(开放)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制定电大教育法,提供了立法借鉴。

(一)英国

英国是成人教育的故乡,100多年前英国就推行大学层次的远程开放教育实践。20世纪60年代末英国创建全国性的集中体制的开放大学,从1963年哈罗德·威尔逊在其著名的格拉斯哥竞选演说中首次提出“播送大学”到1969年6月,依通过的皇家法令正式成立英国开放大学,成为一所有权授予学位的独立的自治大学,历时6年。经过2年筹备,于1971年1月英国开放大学第一个教学年度开始招生。1971年至1998年,开放大学共招收学生250万,全英国50%以上的业余攻读高等教育学位的成年学生在开放大学学习。[⑦]英国开放大学的成功经验在于:先立法,后招生。明确学校性质、任务;做好开课前充分准备,精心设计制作高质量的多种媒体课程材料、提高学生支持服务技术水平。同时,英国政府十分重视对成年人学习资助,如1998年发表的《学习时代》绿皮书,政府明确提出“向学习者投资”,加大对终身教育支持力度,将发展终身教育列为制定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原则。

(二)美国

美国是目前成人教育比较发达、职业培训规模最大的国家。《美国教育2000年教育目标》第六条指出,成人教育2000年目标是:到2000年,每个美国人都会读写,能掌握在世界经济中竞争的知识与技能,并去实践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不仅要为青少年服务,而且要为成人服务。成人通过继续教育,学习新的技术和知识,是掌握基本技能取得开业执照,丰富阅历获得事业成功的主要途径。为此,美国相当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如:1966年颁布,1978年修改的《成人教育法案》,甚至在1998年修订的《高等教育法》,对成人较多采用教育方式的远程教育进行具体规范,如教育目的、特权、资格申请、应用、选择、通知、评价和报告、监督及远程教育的定义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取消了对学生申请贷款、学校招生等方面限制。同时,美国重视成人教育投资,重视成人教育学科体系建设,重视成人教育硕士生、博士生培养。由于立法到位、政府支持有力,使美国成人教育得到极大发展,仅远程教育就开设的学历、学位等课程数达到5、4万种,其中本科课程3、5万种、研究生课程1、4万种,非学历学位课程5000种。[⑧]基本上覆盖了美国高等学校的所有学科和专业,成人受教育部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德国

在德国,对成人教育提出的教育口号是:让成人教育为每一个德国人创造中深受教育的机会,并按国际性、创造性和终身学习三大原则,构建德国成人教育体系。在这一立法理念引导下,德国各州自1970年以来,陆续制定了《成人教育振兴法》以及成人带薪教育制度,1990年基本上完成了成人教育法制化过程。如远程教育方面最重要的法律是1976年通过的《远程教育法》,它以保障远程教育消费者权益为目标,规范远程教育合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同时,严格审查开设课程,包括课程的详细说明、课程与各行业公共考试的关系及课程将使用的全部资料。如课程与职业教育相关,还需送德国职业培训研究和发展专家中心审核,由该中心作出评价。德国《远程教育法》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了课程质量,维护了教育消费者权益,有力地推动了远程教育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法国

法国政府对职业继续教育高度重视,主要通过立法、建立机构、组织实施、增加投入等途径发展成人教育,政府尤其重视继续职业教育的宏观控制。1963年颁布《职业培训教育》、1971年颁布《终身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等,并不断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修改立法,以促进公民终身受教育权实现,提高全体公民素质。在立法中,法国的非常注重教育提供者的素质,要求教育学校必须经过审批和测评后才能运作。如:1971年7月12日实施的N°71-556法案及1972年12月22日实施N°72-1218法案,规范了创立、组织和控制远程教育私人组织的活动;与N°72-1218同日实施的N°72-1219法案则综合性地规范了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广告、私立教育机构和组织的命名及用于广告的照片。可见,法国的立法注重对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和学校的控制,这种立法的方式是以保证教育机构的素质来保证教育质量,尤其注重对私立远程教育机构教学质量的控制,并对私营教育机构的教育广告作特别规定,避免误导学习者,维护学习者利益。

以国家立法的方式正确界定成人开放教育原则和目的、教育地位和性质、教育任务和手段,并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维护学生权益,是世界各国制定成人开放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值得我们借鉴。

四、构建电大教育法设想

中央电大新任校长葛道凯在接受《中国远程教育》记者李桂云采访时说:要实现电大“十一五”规划目标——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电大需要强调理念引导、定位先行、固本培元、度势发展。理念引导包括确立自己的大学理念、办学理念、目标理念。[⑨]可以说,这些理念也是我们制定电大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确定立法理念

所谓立法理念,是指人们对立法的指导思想、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的理性认识和信念,是指导立法制度设置、立法实践活动开展的理论基础。科学确立立法理念,才能有效指导立法活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电大教育立法要突出终身教育理念、公平教育理念。

1、终身教育理念

终身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教育思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召开的第五届成人教育大会,主题就是“成人学习就是二十一世纪的关键。”199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确立了“职业教育终身化”的主题。《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新型教育”,《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2010年要基本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框架。终身教育理念在短短的四十几年时间里,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许多国家把这种教育理念落实为教育法律制度,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制推行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体系的建设,以实现终身教育目标。终身教育理念也将成为我国电大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

2、公平教育理念

教育公平是教育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是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我国《宪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教育的根本宗旨就是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权利。法律应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国家应公平分配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满足个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各种层次人才的需求;学校应公正地对待每个学员,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反对任何形式的偏见和歧视,消除城乡差别、地位差别,防止政策失衡,并适当照顾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求学者。公平教育理念,为全社会公民,提供了平等的教育机会,也是我们电大立法的精神实质所在。

(二)明确教育定位

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1条规定,国家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要实现和谐社会、学习型社会建设目标,终身教育将是我们国民教育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电大将在实现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起到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对此,我们必须以立法的方式对电大教育定位做出明确规定。

1、电大教育性质

自广播电视大学开办以来,电大教育始终以现代化的教学手段,进行远距离开放教育,这是一种新型高等教育学校。法律应明确规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是国家远程教育中心,是教育部直属的自治高等教育学校。电大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的专业开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自主办学的权利,包括招生、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及与境内外高校交流和合作的自主权。

2、电大教育任务

教育分为新生劳动力教育和职业人员教育,随着新生劳动力教育水平的提高,工业化进程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国家教育将会更加重视在职劳动力的培养。顺应社会需求,发挥电大系统办学优势,明确电大教育职能,即: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支撑作用,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主体作用。明确电大教育任务,即:面向社会、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最大限度地满足在职人员需求,培养高等应用型职业人才。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开展高等专科学历教育、研究生学历教育,加强社会各界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为全面提高社会职业人员总体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作出贡献。

3、电大教学手段

电大拥有我国其他任何一所高校所不具有的宝贵教育资源,一个能延伸到基层行政区域的网络,能伸展到基层社区,与社会融为一体的教学系统。发挥电大教育优势,明确电大教学手段,即:以系统和网络为依托,利用现代技术和多媒体手段,以远程开放式教育为主业,多种层次、多种规格、多种类型办学。

4、各级电大设置及法律地位

广播电视大学是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地方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分校、教学管理工作站组成。长期以来电大系统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按照“五统一”的原则来运作,这种集中管理模式在办学初期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电大系统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地方电大的发展,如果仍机械实行这一模式极易限制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约束影响了各级电大开拓创新、自主办学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笔者以为,我国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存在较大差别,中央电大对地方电大如若继续采取高度统一的集中管理办法,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对此建议:对符合独立办学条件的地方电大,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设立后的地方电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具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明确地方电大具有高校自主办学的主体地位,在中央电大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教学业务工作。地方电大分校和教学管理站为分支机构,隶属地方电大管辖。

(三)协调教育主体关系

改革教育体制,实现依法治校。除了对办学主体进行合理定位外,还需协调各种关系。纵向关系,如:办学主体与政府、办学主体内部管理关系;横向关系,如:办学主体与其他学校、社会各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障各方利益。

1、与政府关系

政府与学校存在着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中央电大是教育部直属的,运用广播、电视、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计算机课件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现代远距离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国家教育部为行政管理部门,中央电大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他们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条例》第7条第2、3款规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大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电大是由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立,是政府对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资源的合理调整和配置。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高等教育、职工继续教育将呈现出迅猛发展态势。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将发展终身教育列为政府制定教育政策法规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培养在职劳动力学校的投资力度,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办学形式,保证办学质量,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开放教育学习,政府应严格限制和控制开放教育的收费,对边远地区、不发达地区家庭经济困难而积极参加开放学习的学生,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采取减免、补贴学费的措施加以鼓励。如目前电大开展的“一村一名大学生”教育活动,作为政府应对贫困地区和乡村予以一定教育经费支助,以推进这一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如:美国《成人教育法》规定,专项拨款支助社会特殊群体,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少数民族、长期失业者、妇女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

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管理的基础上,应赋予教育机构相应的自主权。通过立法方式,确认中央电大为有权授予学位的独立的自治大学,具有高等教育权,并适用《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相关规定。《高等教育法》第18条第1款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这一授权条款表明政府通过法律授权高等教育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高等教育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确立了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学校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在行政上接受政府管理与监督,在教学上拥有独立办学的自主权利,包括:招生、教学、科研、内部机构设置、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电大在高等教育活动中积极主动性和办学自主性。

总之,政府应依法加强宏观管理,对电大教育进行宏观规划、确定发展目标、规定电大各级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利用拨款调控教育规模和结构、组织对学校的评估及对学校实行监督等。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国家必须立法规范电大教育。发挥电大教育在终身教育中作用,使终身教育的有效实施成为国家意志和各级政府行为,并形成保障、控制、监督的结合机制。

2、与其他学校、社会各界关系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明确提出学校的法人资格。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30条再次强调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央电大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电大,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独立主体资格的中央及地方电大,应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优势,积极与国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国家部委、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远程教育机构开展多方面合作机制,为开放教育建立稳定的专业、人才、资源及管理经验共享和交流渠道。

如:电大远程教育可与其他重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进行合作。电大办学时间长、规模大、体系健全、经验丰富;其他重点高校网络学院师资力量强、教学资源品质好、管理简便。合作办学,优势互补、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谋求共同发展。同时,还可利用国际远程教育资源,加强电大开放教育与国外、境外远程和高等教育机构的联合与合作,发展多种形式的远程教育国际联合办学,培养面向世界的国际型人才。

电大除了学历教育外,还有各种证书教育、职业教育,面向老年人的社区教育、文化教育、休闲教育等。因此,电大要加强与工商企业界、劳动部门、社区联系,开展高新技术培训、岗位培训、资格考试培训、技能培训,开设人文科学和关于生活艺术之类课程,如:中国文学、音乐、美术、旅游、养生、保健、茶道、手工制作等。

我国加入WTO后,教育市场即将开放,电大开放性远程教育的国际间竞争愈合作将不可避免。中央电大及地方电大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加强海外联系,遵循平等和对等原则开展对外合作,规定对外交流、竞争的基本制度及相应法律责任,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利益,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3、学校内部关系

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就要规范教育活动的实施,充分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对学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教师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权利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学质量保障权不得侵害。

教师的网络教材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教材是教师在网络授课时的口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任何物质固定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得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可见,教师的网络教材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当然,我们更希望,我国知识产权法能明确规定与电大远程高等教育有关的网络课程等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具体条款。

电大教育应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把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服务学生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内容。保障受教育学生的权益关系到电大教育的长远发展,学生的交费的数量应当与享受的教学条件、提供的教育质量成正比,立法中应当将其规定为契约的一种,从而有效保护学生的利益。学校应突出对学生的导学和助学服务,并加大投资力度,重视学生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加强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制定一整套严格的学校、课程合格鉴定程序,形成一个多重的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电大教学质量不会受到影响,维护学生利益。

此外,电大教育在普通立法的基础上,还需配套制定各项部门规章、相应政策,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制定电大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教育技术标准体系等,以标准作为考查和评定开放教育机构和办学质量。同时,还可借鉴国际改革实践,以中介性评估促进电大教育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兴富编著:《远程教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2〕克里斯托弗·K·纳普尔、阿瑟·J·克罗普利著,徐辉、陈晓菲译:《高等教育与终身学习(第三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

〔3〕王晓东、高宏卿编著:《高等远程教育理论及应用》,科技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版

〔4〕郑元齐著:《终身教育与学习化社会》,海风出版社2005年1月版。

〔5〕陈乃林主编,周蔚副主编:《现代远程高等教育教学及管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版。

作者简介:

夏良玉。男,1964年6月出生,江苏南京市人,汉族,副教授、副研究员,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党委副书记。研究方向:教育行政管理、党建思政工作。


[①]丁兴富编著:《远程教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2001年11月版,第17-21页。

[②]《中国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统计年鉴(200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管理信息中心:《2002年全国电大教育基本情况统计公报》,《中国远程教育》,2003年第13期

[④]丁兴富编著:《远程教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2001年11月版,第83页。

[⑤]郝丹等:《着眼终身教育构建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访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校长葛道凯》,载http://www.cnki.nct,2007-5-18

[⑥]余善云:《论中国电大远程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开放教育研究》2006年第5期,第25页。

[⑦]丁兴富编著:《远程教育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2001年11月版,第70页。

[⑧]王晓东、高宏卿编著:《现代远程教育理论与应用》,科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第18页。

[⑨]《以新的思路发展电大开放教育》,载自http://60.11.62.4,2007-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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